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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访问次数: 字号:[ ]

甘政办发〔2017〕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

  (一)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利部门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旅游等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三)项目在可研批复(核准)之后、开工之前需办理的报建事项审批。包括:建设部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沿线使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水利部门的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气象部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企业投资项目);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文物部门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部门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林业部门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农牧部门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等。

  第四条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项目单位应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申报端口(以下简称“申报端口”)申报,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也可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预审赋码。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在线平台推送的待预审项目信息,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对预审通过的,在线平台统一赋予项目代码;对预审不通过的,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在项目预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审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同时将项目预审情况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项目单位。

  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项目预审信息,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通过在线平台确认“无需办理”。

  (三)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审情况通知,对预审通过且赋予项目代码的投资项目,应及时通过申报端口登录在线平台打印项目登记单,并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按照入驻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审批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审批办理结果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了解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情况。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确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审批部门办理。

  (五)办结回复。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现场领取或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办理结果。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审联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涉及审批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且难以正常审批办结的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审批的方式进行联审联批。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梳理本行业、本领域需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办理。

  第七条 对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限时办理完善其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手续,并按照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流程回复审批办理结果。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手续须在出具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前办理完毕。对于需要完善和补办的其他报建手续,由相关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投资项目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 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重要事项示意图

附件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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