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办发〔201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建设管理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建成市县乡村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规范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是指以市县政务服务网站群为载体,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为依托,以实现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监管信息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实现全市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为目标,基于统一服务框架、统一功能设计、统一技术平台,推出市县乡三级一体化的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突出阳光政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三大主题,打造网上办事的并联审批平台、快捷务实的便民服务平台、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务平台,建成市县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逐步实现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事项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职能的组织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发布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同做好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管理和运维保障工作,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提出的需求,建设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各栏目板块,为权责清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扶贫清单上网发布、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事项网上办理提供必要支撑;指导承建单位完成市县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部署和对接工作;做好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事项的流程梳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审改办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部门权责清单”)的审核、监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开展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加载、上网发布工作;制定部门权责清单上网运行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调整所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提出权力调整所涉及法规的修订建议或者修订草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指导督促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完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等业务培训。
第八条 市扶贫办牵头负责提出发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精准扶贫信息;指导督促县(区)扶贫部门及时完成扶贫清单信息内容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及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扶贫清单梳理加载等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制定扶贫清单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探索建立市级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内容保障的长效管理办法以及监管信息共享目录;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监管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县区统一管理县级监管信息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要明确分管庆阳政务服务网内容保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权责清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扶贫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对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县区部门开展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更新维护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阳光政务板块(包括部门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
(一)部门权责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市审改办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协同配合落实。市审改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市级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指导市直各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对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对部门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涉密事项外,都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办结时限、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在网上公开发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市政府各部门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建立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上网公布。指导县区审改部门和法制部门统一管理县级部门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依法依规分预算年度编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健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动态调整和上网发布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并及时上网公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信息公开分工负责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预算数额,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动态公开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信息。市财政局指导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完成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三)扶贫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市扶贫办牵头落实。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精准扶贫信息由市扶贫办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按照中央扶贫项目审批下放到县的原则,县区扶贫项目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由县级扶贫办统一管理,要做到项目资金落实精准到村、到户,实现精准扶贫;建立扶贫项目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对贫困村扶贫项目实施、扶贫任务完成、收入增长以及脱贫目标实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实时更新扶贫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板块
行政审批板块由市审改办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板块内容由市审改办根据市直各相关部门上报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流程图等审核确认结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规范,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上网发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编制网上办事流程图,按照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承办科室、实施机关”等要求,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审核、加载和发布工作;县区行政审批板块管理参照市级执行。
第十四条 便民服务板块
便民服务板块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负责编制便民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范和便民服务指南;指导督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本部门便民服务事项目录,逐项梳理便民服务事项的责任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办结时限和管理要求,并做好便民服务事项信息审核、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县级便民服务板块管理参照市级执行。
第十五条 “我要问”“我要查”“我要看”板块
“我要问”“我要查”“我要看”板块由市政务中心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建立健全留言办理机制。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我要问”“我要查”“我要看”栏目的内容反馈工作,对留言办理、投诉建议等回复不及时、不回应、不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承建单位制定权力事项系统、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效能监察系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等网上运行的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维护、查询和归档管理,确保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运行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安全存储、有效利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及县区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对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信息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及县区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出现安全及泄密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是非涉密网,只能发布非涉密信息,所有用户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信息可用、完整和安全。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级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落实机构,充实配备工作力量,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各级政府要将政务服务网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促进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县各级政府要把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常态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县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保障、更新和维护政务服务网相关内容、工作进度滞后的部门和县区政府进行通报,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甘肃政务服务网庆阳子站改造升级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